一场持续两年半的刑事诉讼,一套被指存在多处违法操作的司法程序,四个因此濒临破碎的家庭。
近年来,一起由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公、检、法机关办理的跨省涉及长沙两家企业的涉税案件,因其在管辖权、侦查手段、庭审程序等方面出现的诸多疑点,以及案件关键人物——原汝南县刑*大队大队长李某因索贿被立案侦查的事实,引发了当事人家属的强烈控诉和对其司法公正的深切质疑。
一、侦查阶段全过程枉法!
据案件家属反映,该案自侦查阶段起便问题频出:
管辖权问题与事实认定错误:本案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地、结果地均在长沙,虚开增值税发票关联地为河南项城;汝南县公、检、法机关无案件管辖权、审判权;也无指定管辖文件,属于越权办案。
而且涉案两家企业的“代生产企业申报退税”经营模式由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认可;而办案机关却将合法经营行为错误地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行为;且涉案企业员工职务行为与犯罪构成要件不符,无客观证据证明违法。
侦查手段被指违法:家属控诉,办案机关存在传唤超期不通知家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注明地点、刑事拘留和逮捕未依法通知家属,属于重大送达程序违法。
更严重的是,公安办案人员对涉企多名员工在汝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内多天执行“指监居”,这是明确的非法拘禁!
且在此对涉企员工实施了包括“扇耳朵、肘击、踩踏、‘吊飞机’、电棍电击”在内的刑讯逼供,导致一人听力严重受损,企业主脚踝溃烂,但伤情司法鉴定却被长期拒绝。
辩护权遭严重剥夺:在长达五个月的时间内,办案机关违法拒绝律师会见当事人,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辩护权的行使。
家属指控检察官孔*对此未尽监督之责。
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监督失控!
本案检察官孔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放任公安违法“指监居”而不司监督;公开拒绝对公安长达5个月禁止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启动检察监督程序;涉嫌对多名涉企员工实施“诱供”、“指供”;对多名员工指控公安刑讯逼供不记录、不受理;对控告人打击报复;该回避不回避等渎职、滥用职权行为。
另外作为公诉人,在第二次开庭前的庭前会议上既已明确不再重新鉴定,但却在庭审全部程序完成后又要求重新鉴定,由此造成法院作出退回检察院再次补充证据的裁定。
这明确违反最高法关于《庭前会议规程》的法定程序;似有故意阻碍当事人合法救济途径之嫌。
三、 核心疑点:专案组组长索贿与以案牟利、“趋利性执法”阴影
让家属对案件公正性产生根本性质疑的,是本案专案组组长李某的问题。
李某因向涉案企业主及员工索贿30万、8万,已于2025年8月被驻马店市纪监委、市检察院联合立案侦查。
这一关键事实,让家属有理由怀疑整个案件的发起和办理带有“趋利性执法”的色彩。
他们诘问:一个既无管辖权、办案负责人又涉嫌索贿的案件,其公正性如何保障?针对李某及其他办案人员涉嫌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等刑事犯罪的控告,为何在数月内迟迟未获立案?
四、 家破人亡:程序空转下的家庭悲剧
漫长的诉讼和疑似不公的程序,给四个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
据家属反映,在押的四位员工中,已有三位的近亲属因无法接受现实和申诉无门,含恨离世;一位员工的配偶被迫举家远走他乡。
他们在向河南省三级检察院控告申诉过程中,屡遭“程序空转”,控告材料最终被转回至被控告机关手中,违反了信访保密规定,致使冤屈难申。
综合家属方的控诉,此案呈现出的是一幅从管辖权、侦查行为、证据采纳到庭审程序均存在重大疑问的图景。
当程序的正义无从谈起,实体的公正便如空中楼阁。家属的诉求清晰而明确:
1. 要求最高司法机关及时介入监督,彻查本案中的程序违法行为,特别是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以及李某涉嫌职务犯罪与本案的关联性。
2. 督促相关法院严格遵守“疑罪从无”原则,在现有审理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裁决,不应滥用“退回补充侦查”程序。
3. 依法追究违法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维护法律尊严,给当事人及其家属一个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交代。
我们呼吁,法律的阳光应照进每一个司法环节,在保障程序正义的前提下严肃甄别打着“实体正义”的幌子行以案牟利、“趋利性执法”的不法行径;追述相关司法人员在“有罪推定”错误观念下的刑事犯罪;唯有如此,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避免类似的家庭悲剧再次上演。
来源:https://zhuanlan.zhihu.com/p/1985656453638407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