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广州宏港酒楼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河豚(巴鱼),遂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于6月12日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462.4元,没收鲜河豚3.14公斤,并处11万元的罚款。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执法人员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经营河豚导致食物中毒案件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食函〔2011〕12号),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属于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的规定,违法经营河豚,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醒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没有改变之前,经营河豚是违法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要守法经营,不能违法经营河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严厉的处罚。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醒市民,如发现餐饮服务单位、食品销售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经营河豚,可拨打热线电话12345进行举报。举报一经查实将对举报者给予奖励。